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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4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骆建国与丁元萍包旭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建国,丁元萍,包旭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4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骆建国,男,195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丁元萍,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包旭鹏,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建国与被执行人丁元萍、包旭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8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元萍、包旭鹏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建国于2017-02-0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不动产和动产,银行账户无存款,现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包旭鹏所有的渝XX号奔驰牌小轿车一辆,期限两年。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丁元萍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XX路X-X-X号房屋一套,期限三年。因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暂不启动评估处置程序,申请人申请继续查封的,请在到期日2020年9月15日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不予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包旭鹏、丁元萍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临控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09执4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陈安燕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