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3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晓晶与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晶,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3597号原告:马晓晶,女,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桓谭路66号。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晓晶诉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晓晶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马晓晶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晶撤回对被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兴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