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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曦光与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曦光,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3054号原告:王曦光,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生,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南侧。原告王曦光与被告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曦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曦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翔书 记 员 李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