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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吉良。被执行人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洪涛。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平泉县华赫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03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承德冶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申请人剩余债权,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