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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黄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黄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674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恒大金碧天下郡湖路4号会议中心2层5号。负责人:牟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宇杰,是该公司职员。被告:黄泽群,男,汉族,1985年12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黄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以被告已偿还到期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债务已履行完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清远分负担。审判员  林伟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丘 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