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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分社与邹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分社,邹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999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分社。负责人:唐小刚。被执行人:邹炜,男性,汉族,1976年07月22日出生,住汉滨区张滩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康市汉滨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滩分社与被执行人邹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9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莉莉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