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162号原告:王某某,汉族,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庄河市吴炉镇光华村。被告:李某某,汉族,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1款11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0条、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文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美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