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6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6162号原告:王某某,汉族,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庄河市吴炉镇光华村。被告:李某某,汉族,男,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庄河市黑岛镇山南头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后因原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1款11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0条、第2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徐文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美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