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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岩,李明厚,张秀凤,金涛,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52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室。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庆楠,男,山东省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岩,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明厚,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秀凤,女,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金涛,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国棉厂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敏,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国棉厂职工,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岩、李明厚、张秀凤、金涛、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12400元,另查询被执行人刘岩、李明厚、张秀凤、金涛、张敏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345993.77元,已执行12400元,未执行333593.7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