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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执7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卫东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东,丁传明,余景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8执7415号申请执行人:王卫东,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风,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丁传明,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余景耀,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执行王卫东与丁传明、余景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丁传明、余景耀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李春荣审判员  周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