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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财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小微支行、郑州泉信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小微支行,郑州泉信商贸有限公司,胡清友,霍秀玲,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毕孟楠,董志鹤,李帅飞,邢红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财保949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小微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9号12号楼1-2层1号。负责人胡建永,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光普、刘晓(实习),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州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79号院6号楼西1单元5层西户。法定代表人胡清友。被申请人胡清友,男,汉族,1965年4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霍秀玲,女,汉族,1964年6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县。被申请人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河南省××人综合服务中心十楼。法定代表人邢红旭。被申请人河南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博学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省残联托养楼。法定代表人董志鹤。被申请人毕孟楠,男,汉族,1994年6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董志鹤,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李帅飞,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汝州市.被申请人邢红旭,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小微支行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235705.3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泉信商贸有限公司、胡清友、霍秀玲、河南省昌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毕孟楠、董志鹤、李帅飞、邢红旭银行存款3235705.3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