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玉良与王崇武、张连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王崇武,张连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378号原告:王玉良,男,1960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乐陵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崇武,男,1972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涛,山东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连合,男,1956年1月15日生,农民,汉族,现住乐陵市。原告王玉良与被告王崇武、张连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3日,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乐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原告王玉良不服该判决,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13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民终2029号民事裁定,撤销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乐陵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义、被告王崇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洪涛、被告张连合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重审过程中,原告王玉良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崇武、张连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崇武、张连合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王玉良承担。审 判 长 王新鲁人民陪审员 杨正法人民陪审员 孙明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