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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3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余细雨与蔡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细雨,蔡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3480号原告:余细雨,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榕,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秋,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文杰,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原告余细雨与被告蔡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人民陪审员 严立菊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