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民初2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俊贤、马发莫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俊贤,马发莫,马俊义,张哈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1民初2369号之一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经济开发区万宜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李练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连,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奇峰,该公司职员。被告:马俊贤,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告:马发莫,女,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告:马俊义,男,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被告:张哈非,女,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县。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马俊贤、马发莫、马俊义、张哈非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人和解后自愿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秋发审 判 员 罗红光代理审判员 彭文彬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世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