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强、马法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马法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马法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马法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法奎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023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