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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赵强、马法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马法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马法奎,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强与被执行人马法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法奎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02300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强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