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朱国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136号被执行人朱国清,男,1971年11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0176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国清缴纳罚金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向江阴市云亭街道毗山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朱国清已经死亡,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国清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朱国清盗窃案罚金刑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献审判员 刘浩明审判员 陈红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