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伦良、吴文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伦良,吴文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叶伦良,男,195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被执行人吴文水,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叶伦良与被执行人吴文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64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文水应偿还申请人叶伦良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自2012年11月1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由于被执行人吴文水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叶伦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文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1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吴文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决定,限制吴文水出境,并扣留其出入境证件。2017年8月24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对被执行人吴文水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6486号民事调解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倪荧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