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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马忠勇、滁州市银世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勇,滁州市银世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0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忠勇,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银世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马忠勇与滁州市银世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滁州市银世达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