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松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松元,周祖美,陈温忠,陈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范建华,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松元,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周祖美,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温忠,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清兰,女,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松元、周祖美、陈温忠、陈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闽0783执7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荣东审判员 刘毓明审判员 陈慧雯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