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继新与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新,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979号申请执行人王继新,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新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顶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38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1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