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1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纪全、王双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纪全,王双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纪全,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双火,男,1968年6月28号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纪全与王双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已扣划银行存款4950.26元,王双火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王纪全对本院调查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纪全债权为借款19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审 判 员 唐雪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敏伟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