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朱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054号执行机关: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朱辉,男,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暂住连云港铁路管理处一工区。朱辉盗窃罪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刑初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缴纳罚金6000元,退赔被害人程某经济损失1350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土地等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现在下落不明,现已将被执行人朱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楠楠审 判 员 金明山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松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