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纪霞、周长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纪霞,周长风,田茂祥,袁风芝,孙秋香,韩相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61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张风文,行长。被执行人:韩纪霞,男,1966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周长风,女,1962年0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田茂祥,男,1972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袁风芝,女,1966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秋香,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韩相飞,男,198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纪霞、周长风、田茂祥、袁凤芝、孙秋香、韩相飞履行生效文书明确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6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