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2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23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其其格与李岩辉、赵伟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其其格,李岩辉,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其其格,住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宝力格居委会318号。被执行人李岩辉,住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财政楼足下生辉鞋店。被执行人赵伟,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科右中旗人,个体,住科右中旗巴彦胡舒镇财政楼足下生辉鞋店。其其格与李岩辉、赵伟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05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岩辉、赵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其其格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岩辉、赵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李岩辉、赵伟目前无可共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其格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讨论,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岩辉、赵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其其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05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其其格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凤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