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闯挪用资金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965号被执行人:刘闯,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闯挪用资金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闯应退赔大连鹏鸿木业集团有限公司740907.18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郑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