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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小波与宜宾市精典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波,宜宾市精典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4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波。 被执行人宜宾市精典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司总经理。 本院(2017)川15民终7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小波与宜宾市精典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作林 审判员 邵子强 审判员 胡小松 二○一七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强 书记员 陈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