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小波与宜宾市精典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波,宜宾市精典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524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杨小波。 被执行人宜宾市精典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司总经理。 本院(2017)川15民终71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杨小波与宜宾市精典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正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作林 审判员 邵子强 审判员 胡小松 二○一七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强 书记员 陈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