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财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巴力吉尼玛与白音宝力高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巴力吉尼玛,白音宝力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58号申请人:巴力吉尼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海风,北京市中洲(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音宝力高,男,1982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申请人巴力吉尼玛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音宝力高银行存款1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音宝力高银行存款1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