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嘉鱼县新天地酒店、郑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嘉鱼县新天地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杨志斌,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凤,女,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嘉鱼县新天地酒店。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沿湖大道。经营者:郑雷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鱼新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嘉鱼县新天地酒店、郑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嘉鱼县新天地酒店、郑雷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2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