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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波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氏县国土资源局,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372号申请执行人卢氏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品,局长。被执行人张波,男,1977年1月30日生。卢氏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张波行政非诉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1224行审21号行政裁定书和卢国土资罚字【2016】第0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波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经研究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条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3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审 判 员 郭  新  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  卫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