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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朱昀与林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昀,林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858号原告:朱昀,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景山,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朱昀与被告林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黄力凡)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蔓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