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1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朱昀与林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昀,林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858号原告:朱昀,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景山,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朱昀与被告林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阎 彤)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人民陪审员 (黄力凡)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吴蔓 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