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郭占东与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占东,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15号申请执行人:郭占东,男,汉族,1970年9月16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兴元,男,汉族,1945年12月5日生,陕西省吴起县居民。系申请执行人郭占东父亲。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法定代表人:朱久刚,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郭占东与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郭占东委托郭占东申请执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返还申请执行人郭占东承包费2.3万元及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2、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执行人郭占东151251.8元;3、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支付申请执行人郭占东鉴定费1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64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并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2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无相关证件,故本院无法对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申请执行人郭占东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起县吴仓堡乡黄砭村民委员会的有效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