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小卫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卫,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卫,女,汉族,1971年6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洪亮,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卫与被执行人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384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振明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