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小卫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卫,洪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卫,女,汉族,1971年6月17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洪亮,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卫与被执行人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384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2731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振明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