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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曾国平、江西永发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国平,江西永发线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曾国平。被执行人江西永发线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曾国平与被执行人江西永发线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违反财产报告令,故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罚款。经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江西永发线材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需等待其他案件的处理结果。经约谈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陈腮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博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