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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振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2385号被执行人:谢振东,男,1984年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振东诈骗罪强制执行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振东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振东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谢振东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81执23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陈李军审判员  郑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志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