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执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洪飞,王洪菊,刘凤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136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洪飞、王洪菊、刘凤香。本院在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洪飞、王洪菊、刘凤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21执1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王俭春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战德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