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高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4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上犹县水南大道。法定代表人:蔡忠伟,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高富,男,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犹县。本院(2016)赣0724执167号上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黄高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积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4执1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泉审 判 员 黄泽槐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温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