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00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赖品晴、梁陈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赖品晴,梁陈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000-200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来。被告:赖品晴。被告:梁陈笑。申请执行人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品晴、梁陈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2民初2464、246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品晴、梁陈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川德机械有限公司偿还代垫款646505.55元、231755.14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查封并拍卖了赖品晴所有的型号为SK260LC-8(机号LL13-H5463)的神钢挖掘机一台,拍卖所得款为人民币561090元。因本院(2017)粤0112执1899号案件参与该拍卖款的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得款项为492805.28元,其中(2017)粤0112执2000号可分得款项为362760.73元、(2017)粤0112执2001号可分得款项为130044.5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2执2000-2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模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辛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