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敏洁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洁,姜晛琳,郭金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505号申请执行人李敏洁,女,1977年9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申请执行人姜晛琳,女,2009年4月15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申请执行人郭金风,女1953年3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负责人薛雁翔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为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银行存款287082.85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