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邹小玲与曾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玲,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邹小玲,女,汉族,1961年3月10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曾伟,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小玲与被执行人曾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739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赣0702民初第39号民事调解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振明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