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瑞春、聂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春,聂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聂立强,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瑞春与被执行人聂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沂南民初字第2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3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