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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以德、王文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以德,王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张以德,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文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以德与被执行人王文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2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判决书义务,执行款项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杨恩田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松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