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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张永秀、王秀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张永秀,王秀兰,刘生行,谢长英,罗小明,袁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69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3号。被执行人张永秀,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王秀兰,女,汉族,1977年11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永秀妻子。被执行人刘生行,男,汉族,1964年6月2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谢长英,女,汉族,1965年4月14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罗小明,男,汉族,1968年2月3日,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袁晓华,女,汉族,1967年8月5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永秀、王秀兰,刘生行、谢长英、罗小明、袁晓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赣0702执698号,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二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振明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曾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