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张凤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郭军成,王振海,张凤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址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军成,男,1963年2月2日生,汉族,湾沟镇宝山村二社农民。被执行人王振海,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湾沟镇宝山村二社农民。被执行人张凤双,女,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郭军成、王振海、张凤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5民初13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程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