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2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洛阳市某洁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洛阳市某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2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甲,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某乙,男,195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洛阳市某洁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某甲与任某乙、洛阳市某洁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3执2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韩奇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