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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民初572号原告: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五路58号院3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范振灿,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政海,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大道2881号大溪工程塑胶项目14#厂房1-5层。法定代表人:贾强。原告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美芯光公司)与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火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美芯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政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萤火虫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美芯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萤火虫公司立即支付尚欠货款1424625元及利息(以1424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15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公告费由萤火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至8月期间,原、被告双方之间长期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萤火虫公司向易美芯光公司采购LED发光二级管,货款总金额为1424625元。合同签订后,易美芯光公司已经履行了交货义务,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将货物从北京运送至萤火虫公司位于厦门市海沧区的厂房。但萤火虫公司至今未向易美芯光公司支付该批货物的任何货款,尚欠货款1424625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易美芯光公司多次催讨欠款,萤火虫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予以推诿。易美芯光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萤火虫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至8月期间,原、被告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的形式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萤火虫公司向易美芯光公司采购LED发光二级管。合同签订后,易美芯光公司通过第三方物流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经双方对账,确认货款总金额为1424625元。易美芯光公司已开具相应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给萤火虫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调查了解易美芯光公司举证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抵扣情况,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向本院出具书面材料,证明萤火虫公司已将全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发票金额合计1424625元。但是萤火虫公司未向易美芯光公司支付该批货物的货款。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萤火虫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萤火虫公司向易美芯光公司购买LED发光二级管,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易美芯光公司已经履行了出卖人的义务,依约向萤火虫公司交付了货物,经双方对账,确认货款总金额为1424625元。易美芯光公司开具相应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给萤火虫公司,萤火虫公司已将全部发票拿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但是萤火虫公司作为买受人,未能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易美芯光公司支付尚欠货款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萤火虫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给易美芯光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易美芯光公司主张的利息实质上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未进行约定,易美芯光公司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2017年2月15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该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易美芯光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易美芯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246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24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2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32元及公告费,由被告厦门萤火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清龙代理审判员  戴艳丽人民陪审员  吴伟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陈碧凤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