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曹哲与乌海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哲,乌海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哲,男,1991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乌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海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东街。法定代表人:刘聪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然,女,该公司法务员。上诉人曹哲因与上诉人乌海市俊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7)内0302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曹哲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通知书的要求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燕审 判 员 周敬代理审判员 杨硕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