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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学友与杨明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友,杨明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16号原告:赵学友,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杨明会,女,4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赵学友诉被告杨明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学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学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