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学友与杨明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友,杨明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016号原告:赵学友,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杨明会,女,47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赵学友诉被告杨明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赵学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友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学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月友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雅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