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6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春标与玉环梁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春标,玉环梁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981号原告:田春标,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霜霜,玉环县珠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玉环梁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玉环市坎门街道双丰村。法定代表人:梁红,董事长。原告田春标与被告玉环梁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田春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春标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丹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