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姚琴与金根和、庞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琴,金根和,庞瑞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737号原告:姚琴,女,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金根和,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庞瑞琴,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姚琴与被告金根和、庞瑞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姚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姚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啸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许桂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