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1、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谢某1,朱某,谢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920号原告:杨某,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荣,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1,女,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朱某,女,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谢某2,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杨某诉被告谢某1、朱某、谢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乃邓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智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