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文胜、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胜,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2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胜,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我院向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10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占久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河深 微信公众号“”